刘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283民初812号
当事人 原告:刘某。
被告:王某。
审理经过 刘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郑芝保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志锋
书 记 员 霍永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