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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与闫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3 11:58:34 282

吕某与闫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吕某与闫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05民初23767


当事人  原告:吕某。
  被告:闫某。
审理经过  原告吕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闫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某撤诉。
落款


审判员 刘茵茵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栾晨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