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与闫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吕某与闫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5民初23767号
当事人 原告:吕某。
被告:闫某。
审理经过 原告吕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闫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某撤诉。
落款
审判员 刘茵茵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栾晨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