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与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某与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7676号
当事人 原告:马某。
被告:崔某。
原告马某与被告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马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马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孟昕伟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程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