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1、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孟某1、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894民初66号
当事人 原告:孟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龙,青海李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海,青海李杜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某。
第三人:李某1。
第三人:张某。
审理经过 原告孟某被告李树涛、第三人李某1、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孟颖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颖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33元,减半收取4666.5元,由原告孟颖负担。
落款
审判长 龚建华
审判员 陈广森
审判员 蔡 坚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海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