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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1、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3 11:59:16 269

孟某1、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孟某1、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2894民初66


当事人  原告:孟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龙,青海李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海,青海李杜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某。
  第三人:李某1。
  第三人:张某。
审理经过  原告孟某被告李树涛、第三人李某1、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孟颖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颖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33元,减半收取4666.5元,由原告孟颖负担。
落款


审判长 龚建华
审判员 陈广森
审判员 蔡 坚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海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