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曲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03民初1144号
当事人 申请人:曲某。
被申请人:刘某。
本院受理曲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曲某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某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提供担保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曲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刘某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曲某预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落款
审判员 林文涛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公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