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某与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某与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辽0104民初284号
当事人 原告:申某。
被告:葛某。
审理经过 原告申某与被告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某、被告葛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4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在2021年9月23日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被告自愿给原告离婚补偿款70000元,并在办理离婚当天给原告10000元,剩余60000元在每月1号支付2500元到原告指定的招商银行账号内,直至2023年9月1日支付完毕,但剩余60000元截止2023年1月12日,共计拖欠40000元,总计拖欠16个月,被告未按指定日期支付欠款,并以各种理由不履行协议不按期支付,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履行协议,偿还2023年1月12日前所欠原告40000元并付利息,剩余款按原约定每月1号支付2500元到原告指定招商银行账号内,直至2023年9月1日支付完毕,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葛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是我现在手里没有钱,给不上。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离婚证、离婚协议、聊天记录证据,被告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21年9月23日在沈阳市大东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被告自愿给原告离婚补偿款70000元,在办理离婚申请当天给原告10000元,剩余60000元在每月1号支付2500元到原告指定的招商银行账号,共24个月付清,支付时间从2021年10月1日开始至2023年9月1日支付完毕,截止2023年1月1日,被告共计拖欠原告16个月累计40000元的离婚补偿款未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9月2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被告未按约定履行,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离婚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没有约定及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葛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申某2021年10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累计拖欠的离婚补偿款40000元;
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之日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周小荷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冯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