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与陈某1,陈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某与陈某1,陈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2民初2765号
当事人 原告: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清明,重庆邦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远,重庆邦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1。
被告:陈某2。
审理经过 原告唐某与被告陈某1、陈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唐某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黄 娟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彭砾娇
书 记 员 邹玥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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