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王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8-03 12:02:08 271

王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822民初203


当事人  原告:王某。
  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张某给付25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张某负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5月18日,原被告自愿协商在通榆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第三条约定被告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共同财产中应分得的250,000元存款,但被告张某到期不履行协议,故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辩称,离婚协议中我同意分两次各给付原告的250,000元都是债权,不是存款。我没有恶意不给,当时离婚协议写的就有问题,因为当时我不懂才签字的,所以我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事实,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
  2022年5月18日,通榆县民政局出具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各一份(离婚协议第三条第(1)项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1)存款:男方分得存款50万元,其余给女方,女方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25万元。.。.。.)。原告以此证明与被告于2022年5月18日登记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被告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250,000元。
  被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一份,以此证实自己于2019年患有抑郁症住院治疗,当时身体极度不适。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22年5月18日在通榆县民政局登记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第三条中约定被告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共同财产中应分得的250,000元,对财产处分作出了明确约定,被告虽表示该协议是在自己不懂的情况下签订的,但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从事相应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关于“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六十九条二款关于“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给付原告250,000元。原告请求被告给付逾期利息,因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对此没有约定,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六十九条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某250,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2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落款


审判员 尹树林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洪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