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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8-03 12:02:50 317

王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682民初126


当事人  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凤岩,系辽宁茂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花凤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50000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于2013年9月26日经凤城市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中约定:被告支付原告叁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2018年2月14日被告同意给付原告伍万元五年内付清,并于2018年2月14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约定三年还一次,二年还一次。但被告至今一直未有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  被告赵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于2013年9月26日经凤城市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男方支付女方叁万元整,其它双方无争议。2017年2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3万元的欠据一张,约定2018年还清。该款被告一直仍未给付。2018年2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5万元的欠据一张,五年内付清,约定三年还一次,二年还一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该协议书对原、被告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被告未能按时按照离婚协议书给付30000元,原、被告又重新对该约定进行了变更,将钱款由30000元变50000元,给付时间亦进行了变更,该变更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未能按时按约定给付,系属违约。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赵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由此产生的后果应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等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某人民币5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赵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员 于 薇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慧娟
书 记 员 刘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