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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3 12:04:59 288

吴某、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某、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4民初2261


当事人  原告:吴某。
  被告:高某某。
  原告吴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吴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吴某撤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于泽洋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艺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