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某、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4民初2261号
当事人 原告:吴某。
被告:高某某。
原告吴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吴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吴某撤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于泽洋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艺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