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刘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刘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285民初8号
当事人 原告: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砚斐,山东言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第三人:青岛豪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辽宁路南、广州路西。
法定代表人:贾丰开,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庆,山东嘉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吴福善与被告刘东、第三人青岛豪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都公司)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吴福善及委托代理人庄砚斐,豪都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升军、张文庆到庭参加了诉讼,刘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吴福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登记在原告名下的位于莱西市烟台路X号X号楼X单元X户的房产(权属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xxx某某)为原告单独所有;xxx、请求依法确认位于莱西市北京西路xxx号xxx栋xxx单元xxx户的房产(权属证号:鲁(xxx)莱西市不动产证明第xxx号)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该房产的不动产权证及相关不动产权过户手续。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曾系夫妻关系,2022年7月6日,莱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0285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但在该离婚案件中,未对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债务进行分割。2022年7月23日,原被告签订《财产分割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婚前购买的登记在原告名下的位于莱西市烟台路X号X号楼X单元X户的房产依然为原告单独所有,被告放弃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针对该房产的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折价款;约定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位于莱西市北京西路X号X栋X单元X户归原告所有,剩余房贷由原告负担,被告放弃分割该房产的价款,被告并承诺无条件协助原告办理该房产的不动产权证及相关不动产权过户手续。同时,《财产分割协议》中对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财产及债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涉案位于莱西市北京西路X号X栋X单元X户的房产系从本案第三人处购买,并办理了预购房屋预购登记,原告并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然在原告的多次要求下,被告拒绝协助原告办理该房产的不动产权证及相关不动产权过户手续。
被告辩称 刘东未答辩。
豪都公司辩称:关于北京西路X号X栋X单元X户房产,原被告在购房时系抵押贷款方式,我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在原被告未还清农业银行莱西支行按揭贷款的情况下,或者原被告共同承担继续偿还剩余贷款的情况下,我公司才同意原被告对该涉案房产进行产权过户,否则不同意提前过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吴福善与刘东原系夫妻关系,2022年7月6日,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案未对财产、债务等问题进行处理。
2022年7月23日,双方签订《财产分割协议》一份,相关内容:“1.女方婚前有位于莱西市烟台路X号X号楼X单元X户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xxx号,法院注:以下简称XXXX号房屋),该房产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仍归女方所有,男方放弃分割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折价款及增值部分;2.男女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位于北京西路X号X栋X单元X户的房产(权属证号:鲁(xxx)莱西市不动产证明第xxx号,法院注:以下简称XXXX号房屋)归女方所有,后续房贷由女方负责偿还,男方放弃分割该房产,男方将来无条件配合女方办理房产证、配合女方进行买卖等;……(注:以下系对其他财产、债务的约定,与本案无关)男方:刘东女方:吴福善2022年7月23日。”
另查明:(一)4184号房屋于2012年11月9日取得所有权证书,登记为吴福善单独所有;吴福善与刘东于2014年1月22日结婚,系在取得物权之后。(二)XXXX号房屋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20年3月21日,由吴福善与豪都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取得,约定采用贷款方式付款,豪都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自发放借款之日至购房人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并办妥以贷款银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止。2020年4月9日,该房屋已办理预告登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福善与刘东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应作为分割财产、负担债务的依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XXXX号房屋于2012年11月9日取得所有权登记,其所有权的取得系在双方结婚之前,登记为吴福善单独所有,《财产分割协议》对其权属未做变更,故无需再以诉讼方式重复确认物权。
XXXX号房屋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协议》约定由吴福善所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位于莱西市北京西路X号X栋X单元X户房屋(权属证号:鲁(2020)莱西市不动产证明第000XXXX号)归吴福善所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网或山东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完成网上立案,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李杰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