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向某、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524民初1362号
当事人 原告:向某。
被告:黄某。
原告向某与被告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向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向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刘孙明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裕鹏
书 记 员 陈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