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杨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鲁0725民初544号
当事人 原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军,山东昌明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原告杨金花诉被告刘本宝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本宝于2023年2月27日前协助原告杨金花办理昌乐县昌盛街666号14号楼1单元1303室产权登记手续至原告杨金花名下;
二、被告刘本宝及子女刘亦菲、刘明坤可在上述房产内居住至2025年9月1日,被告刘本宝承诺于2025年9月1日前同子女刘亦菲、刘明坤一起自该房产内搬出,将该房产交付给原告杨金花。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金花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落款
审 判 员 梁伟伟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雪珂
书 记 员 肖梦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