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某与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喻某与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2民初3074号
当事人 原告:喻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剑平,上海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某。
审理经过 原告喻某与被告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喻某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喻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喻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乔财权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慧敏
书 记 员 黄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