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藏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藏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422民初366号
当事人 原告:张某某。
被告:藏某某。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藏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藏某某以同一案由、事实及标的已先于张某某起诉至本院,故应驳回张某某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诉讼费25400元,全部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夏芳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