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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藏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3 12:11:20 294

张某某、藏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藏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422民初366


当事人  原告:张某某。
  被告:藏某某。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藏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藏某某以同一案由、事实及标的已先于张某某起诉至本院,故应驳回张某某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诉讼费25400元,全部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夏芳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