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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8-03 12:12:13 269

张某与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与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102民初23111


当事人  原告: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尚,北京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1与被告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尚,被告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于某支付张某1人民币3250元;2.请求法院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张某1与被告于某于2006年9月4日离婚,离婚协议上约定32500元债务由被告承担,原告已经偿还完毕,现要求被告支付3250元。32500元包括欠张某25000元、张某3有25000元及2500元。在计算上述3250元时,已经将双方离婚后2008年、2009年被告交给原告的31000元,扣除原告两年的饭钱和孩子两年抚养费的剩余部分,再扣除退还给原告的双方离婚后共同投资5000元,结合双方离婚时的银行存款等情况。原告认为被告欠原告的金额远高于3250元,最后主张3250元。
被告辩称  于某辩称,认可双方结婚及离婚情况。32500元欠款的情况我记不清了,不同意给原告3250元。认可欠张某3有的25000元及2500元,但已经还完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书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张某1与于某于2006年9月4日离婚。当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现有债权,男方母亲赵竹兰欠拆迁房屋折价款25000元整、出租车押金40000元整归男方所有,现有债务(拆迁房借款)30000元整由男方负担还清。”
  诉讼中,张某1提交了借条两张,拟证明双方向张某3有借款25000元和2500元。于某认可借条的真实性,但表示该借款已经还清,张某1表示是双方离婚后自己还的。
  诉讼中,张某1提交了张某2出具的证明一张,拟证明张某1借款5000元用于给银建出租车的交出租车费用,于某对此不予认可。
  诉讼中,张某1提交了收据一张,拟证明于某交了40000元出租车押金,该押金已经退还于某。于某认可收据的真实性,认可押金已经退还。
  诉讼中,依张某1的申请,本院调取了于某中信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相关交易明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原告起诉的主要理由是双方离婚时约定对外债务由被告负担,其在偿还对外债务后,被告应向其偿还。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由被告负担,诉讼中被告虽然只认可27500元的债务,但认可该债务已经偿还。现原告表示在综合考虑双方离婚后被告给付的款项中剩余部分、5000元投资款及存款情况,希望一次性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现原告只主张3250元,该数额低于双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数额。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张某132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于某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员 胡正喜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彭 楠
书 记 员 邱耔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