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602民初753号
当事人 原告:郑某。
被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宝,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郑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郑某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6元,减半收取计1283元,由郑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孙寒玉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