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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3 12:12:54 276

周某、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某、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1003民初7972


当事人  原告: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云,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金菊,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
审理经过  周某与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50.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落款


审 判 员 刘志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程 慧
书 记 员 翟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