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某、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1003民初7972号
当事人 原告: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云,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金菊,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
审理经过 周某与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50.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落款
审 判 员 刘志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程 慧
书 记 员 翟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