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某、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1民初175号
当事人 原告:朱某。
被告:胡某。
本院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朱某于2023年2月17日以原被告和解为由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
落款
审判员
陈伟生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