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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3 12:13:13 284

朱某、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某、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781民初175


当事人  原告:朱某。
  被告:胡某。
  本院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朱某于2023年2月17日以原被告和解为由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
落款


审判员
陈伟生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