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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3 18:43:19 267

曹某与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某与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11民初14527


当事人  原告:曹某2。
  被告:汪某。
审理经过  原告曹某与被告汪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曹某2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岩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曹岩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曹岩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张 舒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