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与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某与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1民初14527号
当事人 原告:曹某2。
被告:汪某。
审理经过 原告曹某与被告汪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曹某2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岩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曹岩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曹岩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张 舒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