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常某、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3 18:43:54 268

常某、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某、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205民初773


当事人  原告:常某。
  被告:孟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亚妮,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妙思,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诉被告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明确表示不会缴纳本案诉讼费,并同意法院对本案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常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涂璟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裘立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