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某、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05民初773号
当事人 原告:常某。
被告:孟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亚妮,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妙思,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诉被告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明确表示不会缴纳本案诉讼费,并同意法院对本案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常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涂璟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裘立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