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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曹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3 18:44:18 259

 

陈某、曹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曹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682民初1472


当事人  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业青,如皋市城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曹某。
  第三人:如皋市瑞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杨宗社区2组。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与被告曹某、第三人如皋市瑞萍贸易有限公司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陈某、被告曹某均确认登记在第三人如皋市瑞萍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如皋市城北街道益寿北路799号主楼二层201室房屋[苏(2018)如皋市不动产权第0001051号]、如皋市城北街道益寿北路799号主楼四层401室房屋[苏(2018)如皋市不动产权第0001049号]、如皋市城北街道益寿北路799号主楼五层501室房屋[苏(2018)如皋市不动产权第0001047号]、如皋市城北街道益寿北路799号主楼六层601室房屋[苏(2018)如皋市不动产权第0001046号]均系原告陈某与被告曹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部分房屋在(2023)0682民初605原告曹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未予处置。现因上述房屋被法院查封无法处置,本院向原告陈某释明其可在查封措施解除后另案主张权利,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曹某、第三人如皋市瑞萍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陈 璇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肖宁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