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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2023-08-03 20:45:25 285

杜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杜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804财保9


当事人  申请人:杜某。
  被申请人:李某。
  申请人杜吉江与被申请人李文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文华名下位于佳木斯市前进区的房屋产籍档案。申请人杜吉江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李文华名下位于佳木斯市前进区,佳房权证前字第某某,建筑面积54.6平方米的房屋产籍档案,期限三年。
  二、案件保全费320元,由申请人杜吉江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落款


审判员 毕红雨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