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贺某、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新0102民初2952号
当事人 原告:贺某。
被告:章某。
审理经过 原告贺某与被告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贺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归原告所有;2、本案案件受理费及邮寄送达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08年12月10日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在协议中约定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体育馆路29号6号楼1单元101室房屋归原告所有。现因拒绝配合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特诉至法院,请求如诉。
被告辩称 被告章某未到庭应诉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夫妻,于2008年12月10日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在协议中约定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归原告所有。
另查明,本案涉案房屋地址由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现变更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
上述事实,离婚协议、房产证、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单、门牌号情况说明、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名书面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原、被告在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涉案房屋归原告贺某所有,其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双方应严格依约履行。原告主张涉案房屋归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乌房权证天山区字第xxx号)所有权归贺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瓦热 思江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伊卜拉伊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