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鞠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2民初1913号
当事人 原告: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民,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审理经过 原告鞠某诉被告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鞠某撤诉并无不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鞠某撤回起诉。
落款
审 判 员 李宏印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宋笑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