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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8-03 20:48:04 261

孔某、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孔某、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1122民初6847


当事人  原告:孔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英,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
审理经过  原告孔德静与被告于贞晓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德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英、被告于贞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孔德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共同财产应得份额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提起诉讼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11月5日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协议约定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1日给付抚养费5000元,直至子女结婚止。婚后共同财产房屋一处和共同经营的养猪场归被告所有,被告于给付原告共同财产应得份额500000元,被告承诺该款项于2022年11月5日前支付,但至今未付。
被告辩称  于贞晓辩称,请求分期支付案涉款项。
  当事人围绕着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离婚协议一份、离婚证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孔德静与被告于贞晓曾系夫妻关系。2020年11月5日,双方因感情不和,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莒县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离婚协议书》主要约定:男方于贞晓与女方孔德静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达成以下协议:1.子女安排。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姓名:于娜依、371122201207093726,于芯羽、371122201701303741均由女方抚养。抚养费由男方每月1日支付5000元,大写伍仟元,直至结婚止,男方随时看孩子。2.财产处理。双方均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房屋位于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于家店子村528号,归男方所有,双方经营养猪场,位于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于家店子村山前归男方所有;车辆鲁LGV7某某归女方所有,鲁LL89某某归男方所有;无债权,无存款,债务由男方偿还。3.其他。经双方协商,男方折合财产现金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于2022年11月5日前全部支付于女方。于贞晓与孔德静均在该《离婚协议书》上写明“我自愿离婚,完全同意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于贞晓与孔德静在该《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并捺印。该《离婚协议书》已经莒县民政部门审查备案。同日,于贞晓与孔德静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到期后,案涉5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久拖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形式,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原告孔德静与被告于贞晓离婚时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履行义务。原、被告在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被告于2022年11月5日支付原告现金500000元,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于贞晓应当依照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现约定的付款时间已过,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款项,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对于逾期支付的利息未进行约定,故对于原告所主张的逾期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有理,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贞晓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孔德静款项5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孔德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70元、保全费3270元,均由被告于贞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落款


审判员 韩立涛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崔乃楠


附法律依据附:
自动履行告知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不履行即违法!
本案裁决文书生效后,义务人应当及时足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
本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依法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定期发布诚信履行名单,使自动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获得相应的社会信用评价。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
特此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