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822民初434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徐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石占清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曾雨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