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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3 20:48:26 261

李某、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822民初434


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徐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石占清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曾雨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