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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李某1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2023-08-03 20:48:47 260

李某、李某1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李某、李某1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27诉前调确53号


当事人  申请人:李某。
  法定代理人:徐某(系李某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伦,莒南十字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李某1。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安琪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李安琪与被申请人李传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23年2月22日经农金员朱孟涛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被申请人李传龙于2023322日前协助申请人李安琪将莒南县城十泉路祥和家园2楼1层3单元101室<不动产权证号为鲁(xxx)莒南县不动产权第xxx号>过户至申请人李安琪名下,过户费用由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各负担一半。如被申请人李传龙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申请人李安琪可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李安琪与被申请人李传龙于2023年2月22日经农金员朱孟涛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落款


审 判 员 徐田华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济敏
书 记 员 逯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