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李某1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李某、李某1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27诉前调确53号
当事人 申请人:李某。
法定代理人:徐某(系李某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伦,莒南十字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李某1。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安琪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李安琪与被申请人李传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23年2月22日经农金员朱孟涛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被申请人李传龙于2023年3月22日前协助申请人李安琪将莒南县城十泉路祥和家园2号楼1层3单元101室<不动产权证号为鲁(xxx)莒南县不动产权第xxx号>过户至申请人李安琪名下,过户费用由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各负担一半。如被申请人李传龙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申请人李安琪可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李安琪与被申请人李传龙于2023年2月22日经农金员朱孟涛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落款
审 判 员 徐田华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济敏
书 记 员 逯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