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李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民辖18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陈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双方原系夫妻,在婚姻期间共同建造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村X号院内北房五间、配套房七间,后于2022年10月11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按照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项进行财产分割。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李某系该院人民陪审员,该院不便行使管辖权,故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李某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存在当事人对公正审理合理怀疑的因素,因此,该院报请不能行使管辖权的事由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落款
审判长 李忠勇
审判员 金 莙
审判员 何 锐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迪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