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梁某、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粤0106民初17521号
当事人 原告: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昌,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乐,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某与被告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梁某向本院提出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离婚补偿13.5万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感情破裂,于2020年11月21日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议第五条约定,被告在离婚后补偿原告15.5万元,于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次月起,每月15号向原告支付不低于5000元补偿,并在一年内结清。原、被告登记离婚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2万元。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起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郭某于2023年3月25日前向原告梁某支付83138.53元。被告郭某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后,原、被告均确认双方之间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债权债务需要处理。
二、如被告郭某未按上述约定及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梁某可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郭某按照140435.67元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剩余款项为140435.67元-已支付款项)。
三、本案受理费3109元减半收取1554.5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落款
审判员 黄丽娜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汤嘉欣
蔡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