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202民初458号
当事人 原告:刘某,住石嘴山市。
被告:缪某,民族、职业、住址均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刘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张洁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