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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8-03 20:50:03 249

陆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陆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118民初23982


当事人  原告:陆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鹏,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紫晴,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陆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12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陆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鹏,被告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紫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2023年2月6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陆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鹏、张秀秀,被告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紫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陆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离婚分割财产人民币13万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20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离婚,并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关于子女抚养,约定两婚生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各贴补抚养费1,500元至学业结束;关于财产分割,约定银行存款共计83万整,33万归原告所有,50万归被告所有。此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20万元,尚有13万元未向原告支付。经多次催告,被告均未履行相应债务。在(2022)0118民事1658(以下简称1658号)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还提出用13万元抵扣借款,被告不同意。
被告辩称  张某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原告就离婚协议中13万元款项最后一次催讨时间为2018年12月29日,被告也明确表示不可能支付。原告于2019年3月删除了被告微信好友,之后再未向被告主张过该笔款项,原告的主张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原告确实在1658号案件中提出过抵扣,但被告未同意。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陆某与被告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在2018年9月20日登记离婚时,约定银行存款原告应某133万元,被告分得50万元,之后被告仅支付原告20万元。2018年12月29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催讨剩余的13万元,被告不同意支付,之后原告删除了被告的微信好友。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离婚证,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等,上述证据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原告为证明诉讼时效中断,提供(2022)沪0118民初1658号案张某诉苏州XX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庭审录音。2022年3月4日庭审录音的第18分55秒开始显示,张某的代理人称陆某与张某在离婚的时候,张某有13万元尚未支付给苏州XX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陆某,原因是因陆某参股或者投资的两家公司的收益在婚姻存续期间一直没有分割给张某,所以张某暂扣住这笔钱。苏州XX有限公司在1658案件中要求将张某应某2陆某的13万元抵扣,张某不同意。原告认为被告在1658号案件中称暂扣13万元,有延期履行的意思表示,故诉讼时效应于2022年3月4日中断。
  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不予确认,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曲某被告的意思,被告在1658号庭审中只是承认债务的存在,不代表同意履行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3万元债务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原告在2018年12月29日向原告催讨债务,诉讼时效应自该日起算。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2022年3月4日庭审时已超三年的诉讼时效。原告称被告在庭审中表示暂扣,代表被告有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故诉讼时效中断,被告应某213万元。因该款的诉讼时效已过,不存在中断的情形,如被告确实在1658号案件中有明确意思表示同意支付,则诉讼时效应重新起算。但根据庭审录音,张某在1658号案件中系解释13万元一直未付的原因,并不能推出其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采信,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陆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员 刘燕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聪
书 记 员 王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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