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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3 20:51:01 263

倪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倪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2民初9522


当事人  原告:倪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雨,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审理经过  原告倪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倪某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已经完成相关房屋变更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倪某撤诉。
落款


审判员 张 炜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金一帆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