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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与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3 20:51:21 263

齐某与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齐某与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03民初669


当事人  原告:齐某。
  被告:姜某。
审理经过  原告齐某与被告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某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孙丽艳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于 爽
书 记 员 曹香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