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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某、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3 20:51:39 253

沙某、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沙某、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03民初1361


当事人  原告:沙某。
  被告:叶某。
审理经过  原告沙某与被告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沙某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后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沙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沙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毛 凯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冬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