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苏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3 20:52:33 271

苏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683民初477


当事人  原告: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传兴,绵竹市锦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
审理经过  原告苏丽楠与被告李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苏丽楠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丽楠申请撤诉,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丽楠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苏丽楠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潘传明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罗小琴
书 记 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