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683民初477号
当事人 原告: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传兴,绵竹市锦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
审理经过 原告苏丽楠与被告李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苏丽楠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丽楠申请撤诉,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丽楠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苏丽楠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潘传明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罗小琴
书 记 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