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谭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33民初675号
当事人 原告:谭某。
被告:李某。
原告谭莉蓉与被告李桂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谭莉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谭莉蓉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石建军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覃诗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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