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285民初304号
当事人 原告: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莱西恒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
审理经过 原告唐国成与被告王云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唐国成及委托代理人徐静到庭参加了诉讼,王云婷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唐国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将鲁BX5X某某号小型汽车返还给原告(车辆价值2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2020年,莱西市人民法院以(2020)鲁0285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离婚。鲁BX5X某某号小型汽车系原告自己在婚前购买,属于原告婚前财产,因此人民法院在双方离婚纠纷中并没有处置该车辆。但是被告一直将鲁BX5X某某号小型汽车据为己有,拒绝返还给原告。
被告辩称 王云婷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唐国成与王云婷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6年5月26日登记结婚,2020年12月21日,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案未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进行处理。
婚前,2014年2月17日,唐国成购买比亚迪车一辆,车牌号码xxx某某,该车现在王云婷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鲁BX5X某某号车由唐国成购买于2014年,王云婷与唐国成结婚在2016年,故该车系唐国成婚前个人财产,双方离婚时对该项财产未作处理,唐国成请求返还车辆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王云婷未出庭应诉、未提交抗辩意见,系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王云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唐国成返还鲁BX57某某号车。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王云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网或山东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完成网上立案,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李杰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