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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慕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2023-08-03 20:53:44 292

王某、慕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王某、慕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681财保30


当事人  申请人:王某,住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润东,山东臻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慕某,住龙口市。
  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慕某名下位于龙口市××路××道××路××号楼××室【权证号:鲁(xxx)龙口市不动产权第xxx××xxx号】的房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慕某名下位于龙口市××路××道××路××号楼××室【权证号:鲁(2021)龙口市不动产权第0××5号】的房屋。
  二、查封、冻结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案件申请费3520元,已由申请人王某交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落款


审判员 刘琳琳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