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某、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382民初205号
当事人 原告:徐某。
被告:蔡某。
原告徐某与被告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因被告蔡某地址不详,身份无法确认,诉讼主体不具有正当性,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退回原告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张丽艳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王 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