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1、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闫某1、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921诉前调确72号
当事人 申请人:闫某1。
申请人:李某。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受理的申请人闫某申请人李婷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闫某申请人李婷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于2023年2月21日经金塔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位于××县的房屋一套归闫睿所有,待闫睿还完房屋贷款之后一个月内李婷协助闫睿办理房产变更相关手续。
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司法确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闫睿、李婷在金塔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室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落款
审判员 王某某军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