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与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晋0602民初2408号
当事人 原告:张某,朔州市人,现住朔州。
被告:韩某,朔州市人,现住朔州。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后,张某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某的撤诉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张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李 竑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