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与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52民初794号
当事人 原告:张某。
被告:沈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李圣丹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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