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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刘某1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3 20:57:35 286

赵某、刘某1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刘某1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05民初1759


当事人  原告:赵某。
  被告:刘某1。
  被告:刘某2。
  被告:刘某3。
  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1、被告刘某2、被告刘某3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赵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赵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曲宏图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琦